2019年6月,交口县纪委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交口改革发展实际,印发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实施方案》印发两个月以来,交口县严把容错纠错认定程序关,累计从轻、减轻追究5名党员干部相关责任。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据实举报,对诬告陷害行为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公开为3名遭遇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和1家单位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此次印发专门《实施方案》,交口县纪委监委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明确了3类17种可以容错的情形以及9种不可适用容错的情形,牢固树立了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实施方案》明确:容错认定工作由该县纪委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可征求组织、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容错认定分启动、调查核实、认定反馈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县纪委监委相关核查组在开展涉及问责追责、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问题调查时,同步进行容错可能性审查,发现可能符合适用方案规定的容错情形时,经审批可启动容错认定程序;第二阶段,容错认定程序启动后,核查组严格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在案件核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容错情形调查核实,通过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征求其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在案件核查报告中提出容错认定意见;第三阶段,容错认定意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形成容错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调查或提出申请的单位或本人。
同时,该方案还明确建立容错情形备案机制,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书面提出需要容错的具体情形、理由和依据,由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或乡镇纪委先行审核后,报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把关,经监督检查室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书面议定意见予以备案,在容错时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交口县纪委监委还建立完善了上级肯担当下级可容错机制、党员干部和单位集体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澄清是非。
(山西新闻网 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