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遛狗时限、规范遛狗行为、严格处罚标准……新修订的《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对养犬人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更接地气、更人性化,并首次就“斗犬”“虐犬”“遗弃犬只”等问题予以明确。连日来,记者专访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和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请他们就条例修订背景及亮点、执法管理重点等予以解读。
规范养犬:请从免疫、登记开始
近年来,太原市养犬人数呈逐年增长态势。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办理犬证800余个;2017年犬证办理数量翻了一番,达到1600多个;2018年办理犬证1800余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说,全市目前累计办理犬证的数量大约有1万个左右。保守估计,这个数量不足实际养犬数量的1/10。也就是说,太原市实际养犬数量至少在10万只以上。与之相对应的,由于不规范养犬带来的涉犬警情呈高发状态,特别是遛狗不系绳、不及时清理狗粪、饲养大型限养犬只等行为,一直以来备受诟病,也成为养犬人和非养犬人之间矛盾冲突的焦点。
“在条例修改时,不赞成养犬的声音有很多,说到底,大多是因为养犬人不规范养犬行为造成的。因此,对养犬行为各个环节予以规范,是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
规范养犬行为的第一步,不妨从对犬只免疫、登记开始。条例明确规定,“犬只实行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对犬只免疫、登记制度延续了原有内容,之所以保留,正是因为这项制度对于规范养犬很重要。在费用收取上也依旧没有变化,仍然是“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100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养犬人规范自身养犬行为,才是减少因养犬带来社会问题的关键,除了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外,养犬人更应该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履行养犬义务。
如何养犬?新规更加细化
修订后条例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的规定也更为严格: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1.2米;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颇为方便养犬人的一点是,修订后的条例没有限制遛狗时间,这也就意味着养犬人全天都可以携犬外出,但务必要为犬只束牵引带,且长度不能超过1.2米,而且需要主动避让行人、制止吠叫和避开电梯高峰期,对养犬人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除了常规公共场所外,条例规定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范围,“管理者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同时“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提出了“禁止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禁止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这些新增的内容都是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人们针对生活中养犬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对于这些变化,不论是养犬人还是非养犬人都认为更接地气,便于人们遵守执行,兼顾了各方利益,受到欢迎。
违法养犬:先教后罚、不改重处
此次重新修订《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减少了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对养犬违法行为实行单一数额的罚款,不设幅度,这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修订遵循了“先教后罚、不改重处”的人性化管理原则。一方面对违法较轻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较重的行为,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作出较高数额罚款、没收犬只等规定。
“为了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条例增加了现场开罚单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外出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超过1.2米,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50元罚款。违反这些规定3次以上的,将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太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人认为,条例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可以说,这个处罚相比过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要有力度的多。“都是硬杠杠,没有区间,弹性执法空间少了,执法要求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