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宝国)10月16日,记者了解到,我省新建或在建商品房配套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随着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国家相关部委6月底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函做了明确界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清管费、点火费等,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我省新建或在建的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既有住宅,如果加装管道燃气设施,按照产权划分,由产权所有人负担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收费标准由产权所有人与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目前,我省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结合上半年价格成本调查监审部门对燃气工程安装成本的调查情况,有关部门将联合约谈、提醒告诚、引导燃气企业主动下调过高的安装费用,减轻用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