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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规: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医保 “史上最严固废法”实施

时间:2020-09-01 22:00:07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史上最严固废法”正式实施、最高法首次规定鉴定人黑名单制度、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保、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12种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广东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深圳创设定时定点垃圾投放制度……9月起,一批新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全国性新规

“史上最严固废法”9月起正式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4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固废法共设9章126条,新增条文41条,被称为“史上最严固废法”,新增医疗废物处理、污泥、垃圾分类、建筑垃圾、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监管内容。此外,还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

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完善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最高法首次规定鉴定人黑名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保

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显示,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另外,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

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

7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12种科研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7月31日,科技部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各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予以界定,并明确具体处理措施;适用于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具体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终止或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措施。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客运班车可在中途停靠地下客

7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规定》从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一百一十条内容,在修订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的道路客运工作作出系统规范。

《规定》指出,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降低

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地方性新规

广东: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自9月1日开学日起施行,明确教师惩戒学生界线——可适当管束、惩戒,但不得辱骂、体罚、侮辱人格尊严。条例还针对校园欺凌防治、校外实习安全等师生和家长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

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安徽:采用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将被依法处理

7月3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加强亲子陪伴,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深圳:创设定时定点垃圾投放制度

7月17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并创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住宅区楼层撤桶制度,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广西南宁: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被罚款

5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车辆号牌、行驶证前,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已注册登记取得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条例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处二十元罚款。

陕西西安:“摩的”非法载客最高罚5000元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违反规定的,依法扣押车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上下班高峰期在火车站、商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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