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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语】治理骚扰电话短信关键要把好“同意关”

时间:2020-09-03 14:00:18 |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丰收

打击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拟再出重拳。8月31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进行短信或电话营销。未来,工信部还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

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早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近年来国家层面对此治理力度不断加码。2015年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7月到2019年12月底,工信部等13部门在全国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今年6月,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

上述治理措施收到一定效果,但治理效果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从此次工信部征求意见稿规定来看,治理力度拟再次加码。以“用户同意”为例,新规定相比原规定明显进步。原规定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规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而此次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也就是说,在原来“商业性短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性电话”,这样一来,骚扰电话与垃圾短信将纳入同一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再从罚则来说,虽然对违规者的处罚,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同时规定“情节恶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这对那些为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提供支持服务的电信经营者来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要想把好“用户同意”这一关并不容易。从过去情况看,虽然也有这样的规定,但并没有落实,即垃圾短信发送者根本就不管用户同意与否直接发送垃圾短信。今后,如何防止类似情况存在?如果把不好“用户同意”这一关,新规定即便获得通过,也可能成为“花瓶规定”,没有实际约束力。

笔者以为,除公益性短信息外,对于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都应该由专门合同来约定,而不是夹杂在其他合同条款中蒙混过关获得用户授权。比如一旦用户同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应该就短信内容(或电话内容)、涉及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违约骚扰者应受到重罚。

鉴于过去处罚案例不多,如何促进监管部门与用户互动,如何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也需要制度层面作出更详细的安排。此外,垃圾短信与骚扰电话之所以泛滥,原因之一是,在互联网时代,无论是群发消息还是网络电话,违法成本都极低,这就需要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在处罚方面继续加大力度。

治理骚扰电话的挑战之一是,难以识别骚扰电话。据悉,未来工信部还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这为基础电信运营商“谢绝”骚扰电话提供了便利,效果值得期待。如果某些骚扰电话拨打者使用的是个人手机或座机拨打骚扰电话,平台能否准确识别、如何防范等,也要认真研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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