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公安局发布全面收缴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五禁工作要求,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从现在起至2021年1月31日前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上交烟花爆竹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上交的,依法从重处罚。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烟花爆竹(外省途径我市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0356-110;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