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保局了解到,从2021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65号)从202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据了解,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65号)中《原山西省药品目录中暂予保留的药品》(108种)全部调整出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山西省中药饮片部分》中部分品种的名称进行合并、规范,规范后共217种,与国家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一并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暂按原目录执行。
我省明确要求,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
据《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