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省市场监管局5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3月19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其制定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解读。
该《办法(试行)》规定,省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全覆盖的现场检查,适时抽查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上报送的抽检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具有未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伪造、编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调换样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即刻终止委托,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承检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即刻终止委托,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5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霍铮)
原标题: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有了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