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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施行

时间:2021-03-29 16:01:48 | 来源:山西日报

本报太原3月28日讯(记者齐泽萍)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将通过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联合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定期公开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应当同步进行基金管理风险评估,研究防控措施,风控措施不到位的政策不能出台。《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不相容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兼任。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制度,高风险岗位应当安排在编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稽核计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的,依据案件管辖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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