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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4月1日起实施禁止十类行为

时间:2021-03-31 20:00:47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葛海霞)山西长城资源丰富,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的历代长城共计4266个点、段,总长1401.23千米,长城点段数量位列全国第三,墙体长度位列全国第五。为做好长城保护工作,1月15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今天上午,省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书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郭文强,介绍并深入解读《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西的长城分布于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等8市39县(市、区)。时代涵盖战国、汉、北朝(北魏、东魏、北齐)、隋、五代、明等8个历史时期。1986年,省政府将我省境内“历代长城”公布为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国务院公布“雁门关段”长城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长城新广武村段、荷叶坪—王家岔段、竹帛口段、阳方口段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长城是独特的线性文化遗产,呈现出点多线长的特点,且大多数位于较为偏远的旷野区域,保护管理难度较大。丰富的长城资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提出更高要求。修建公路铁路、不当旅游开发、基本建设活动、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旅游爱好者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等对长城本体及风貌造成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位于县界上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长城保护责任不能全面落实。

为此,省文物局联合省司法厅结合实际,起草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我省成立调研小组,分别赴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以及我省忻州、朔州、长治、晋城等地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了长城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管理者、志愿者的意见。《办法》共6章37条,第一章委总则,明确了长城和长城段落的定义,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二章为“保护管理”,规定了长城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责权关系,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具体内容;第三章为“研究利用”,对长城相关科研、宣传、利用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为“监督检查”,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政府责任,规定了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利;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第六章为附则,规定《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的亮点包括:责任落实更加清晰,规定了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设置长城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为加强社会力量监督拓展了手段。明确省文物局要制定长城日常养护规则,指导和规范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日常养护和抢险加固工作。明确对长城进行利用的,要编制展示利用方案并报省文物局备案。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办法》禁止从事取土、取砖(石)、种植和开沟、挖渠、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等十类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我省通过制定《办法》,依法保护长城,明确长城保护属地管理责任的政府责任,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为长城保护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用于长城保护和表彰奖励等。用政府规章杜绝在长城沿线取土、取砖(石)等破坏活动,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损毁,规范长城修缮行为,杜绝借修缮之名大修“新长城”的做法。督促地方建立长城保护管理制度,建立保护机构,加强对长城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体系,使我省长城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为抓好《办法》落实。我省将结合长城实际,制定出台长城保护修缮导则,保障长城维修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险情点段专项调查,根据险情专项调查结果制定抢险措施,开展长城抢险加固专项行动。对长城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专项排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定长城保护员巡查制度,落实长城保护员责任与长城重点地段保护管理机构。制定长城文化内涵研究课题和研究方案,不断加强长城文化内涵挖掘研究。推进长城重要点段专项保护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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