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某些“知识”也是犯法的,你知道吗?8月18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忻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宣判辛某东等19人电信诈骗案,辛某东因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自己犯罪还“传帮带”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辛某东等19人电信诈骗案。案件中,被告人辛某东伙同被告人李某阳、辛某,通过互联网在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免费领手机视频。几人将粉丝拉入QQ群后,以免费领取手机需要支付邮费、海关报关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被告人辛某东还将上述方法传授给被告人文某翔、赵某鑫和武某,该三人获得诈骗方法后,开始通过互联网实施上述诈骗行为。经查,该团伙六人在2020年8月份期间诈骗82人总计43059.62元。被告人薛某泽经被告人辛某东介绍,认识了安徽人“乐乐”(身份不明)。在“乐乐”的传授下,被告人薛某泽、刘某、张某、王某鑫于2020年6月初开始实施上述诈骗行为。之后,被告人卞某彬、袁某涛、周某相继加入。经查,该团伙7人在2020年7月至8月份期间诈骗308人总计88614.8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张某旭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在飓风码商平台收款、转账牟利,并将上述方法通过微信群传授给被告人吴某聪、钟某锋等。被告人吴某聪、钟某锋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还通过电脑、手机在飓风码商平台使用被告人张某旭提供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实施收款、转账牟利。被告人宋某超、李某东、邓某三、詹某高通过互联网为上述非法资金转账。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案件中,辛某东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旭等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仍然为他人进行转账结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辛某东、张某旭以牟利为目的,将已掌握的犯罪方法传授给其他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辛某东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旭等其他被告人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啥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虽为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为新型犯罪提供了温床。尤其是通过热门软件发布宣传视频的方式,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行为的首选。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便宜,不要轻易相信各类领好礼广告。不要把陌生人拉进自己的生活群、工作群。微信群里的不明链接不要乱点,刷单、投资信息不要理睬。
山西晚报记者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