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9月1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本省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省级储备粮计划,其中口粮比例不低于70%,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需建立省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建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省政府认为的其他情形。(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