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记者贺娟芳 李静报道 9月22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方式,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草拟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9月18日起向市民征求意见。
根据《通知》,太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为其购房业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收取担保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购房业主提供担保的,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主动与公积金中心协商确定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额度,并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从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中扣留。“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管理期限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后,且公积金中心为其购房业主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对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办结之日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保借款人有违约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约定条款中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使用“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办理公积金贷款代偿,不足部分由开发企业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