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闯红灯发生车祸,算工伤吗?近日,山西省人社厅通过微信公众号明确,该情况不属于工伤。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11月3日,山西晚报记者进行了采访梳理。省人社厅微信公众号公开:黄某在某互联网公司上班,2017年4月,黄某驾车上班途中因闯红灯发生车祸,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黄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但人社部门的回应是:黄某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黄某的情况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呢?太原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具体来讲,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太原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