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意自治不具可诉性
“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法官释法
□ 本报记者 姜东良 曹天健
今天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违反群规被移出群
原告认为名誉被侵
去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可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加入此群。当日,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去年6月7日,于某邀请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入群,并将群主管理权转让给刘德治。
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今年1月21日10时03分,柳孔圣在群内发布关于某司法鉴定所的视频及相关评论,刘德治就此提醒柳孔圣。次日20时50分许,柳孔圣在群内发布其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行为的微博截图,刘德治就上述内容再次提醒柳孔圣。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又与群成员何某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此群。
2月21日,刘德治将此微信群解散。
柳孔圣被移出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月22日受理此案。随后,被告刘德治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5月16日,青岛中院作出裁定,指定案件由莱西市人民法院管辖。莱西市人民法院于6月10日立案。
柳孔圣诉称,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人民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他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入群。
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系把法院公共资源当成个人小田地,将服务对象当成管理对象,剥夺了自己作为律师应该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为此,柳孔圣请求,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自己进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共服务微信群“诉讼服务群”;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群内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此群的性质和目的看,其为个人建立,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移出群属自治行为
不具可诉性被驳回
莱西市人民法院认为:其一,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其二,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其三,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且没有侵权行为,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关于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莱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于占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此规定第9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于占海认为,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你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刘德治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孔圣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该驳回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邴兴飞在庭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互联网群组的自主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案诉讼所涉因移出等网络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网络成员自治自律,引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