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一份司法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
这“四个创新”是:一是鼓励和吸引无连接点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意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范围,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建设,适当引入域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
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四是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其中包括,支持香港建设区域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中心,建立国际商事纠纷联合仲裁、联合调解机制,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家委员等。
这份司法文件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在通报时说,相比2015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共计39条的《“一带一路”意见二》为人民法院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明确新目标,提出新要求。
比如解纷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已受理13起案件。除上述“四个创新”,《“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促使中国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地。
记者注意到,《“一带一路”意见二》明确,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准水平。其中提到,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探索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密切关注研究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投融资;促进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5G信息网络建设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高效审理涉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依法制止各类不正当竞争。
《“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建设,推动形成和完善区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规则,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