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辛欣 通讯员王馨华)中年男子张某捡到他人的购房合同后,不仅没有积极归还失主,还把合同藏起来,拒不承认捡到过。6月11日,桥东派出所民警几经查找,帮失主找回失物,并对张某予以批评教育。
当天上午,失主李女士向桥东派出所求助称,自己不慎遗失了购房合同及一些重要证件。原来,前一天下午,李女士骑着公共自行车出门办事,在太原市实验中学门前的“公车”租赁点还车后,把装有购房合同和证件的纸袋落在了车筐里。
值班民警陪同李女士前往公交部门查找线索,联系到随后租车的刘先生,但刘先生说租车时车筐是空的。民警前往市实验中学调阅监控录像,排除了刘先生的“嫌疑”。反复查看视频,一名中年男子进入民警视线。监控录像显示,李女士离开时,中年男子正在租车,注意到李女士落在车筐里的纸袋,他推着车子上前取走,随即骑车离开。
在公交部门协助下,民警查到中年男子张某的电话,但一直打不通。民警回到派出所,网络查出张某家住桥东街,随即上门造访。然而,张某矢口否认捡过失物,民警当场给他上了一堂普法教育课,张某才认识到捡到失物拒不归还的行为是违法的,最终拿出了藏在家中的纸袋,交由民警归还李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