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9月9日,省高院消息,稷山县法院日前对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1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稷山县的下王尹村及三交村古墓葬群属于两周时期墓葬,有着重大历史文化价值。自2010年起,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在当地盗掘古墓葬,并将盗取的文物出售,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仅在2016年10月,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三人盗取的一对狩猎级青铜壶,就以120万元的高价出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等人处共扣押疑似文物1730件。经鉴定,包括一般文物及西周、东周、战国、汉代时期文物,其中珍贵文物1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1135件,其余均为现代仿品。
稷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贾某、张某、马某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每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参与次数、具体作用及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4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10年6个月、9年和4年。
法官提醒,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一旦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无价之宝,若发现地下出土文物应及时报告、上缴国家,如果发现有此类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原标题:我省宣判一起盗掘古墓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