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9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时,可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等)名单中,自行选择(或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参保居民可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和所辖的一所村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参保居民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动延续定点。居民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单次支付限额50元。未使用的本年度支付限额度不结转至下年度。
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居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到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集团)支付。
省医保局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市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基金,但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作废,可用于冲抵参保居民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