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宝国)18日消息,《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公布。其中,对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买卖证券,要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在为其开立证券账户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确认。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要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调查,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
《细则》施行前已开立证券账户但不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不得认购和受让证券;已经认购或者受让证券的,只能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原标题:投资山西区域性股权市场有了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