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于3月27日、28日在全省统一进行,为帮助大家做好疫情防控和考前准备,顺利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做好个人防护。要做好健康监测,尽量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减少不必要流动。笔试时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入笔试考点、参加笔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二、请按规定及时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入口于3月22日开放,请及时登录山西人事考试专栏准考证打印系统,仔细阅读《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公告》,如实填报《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防疫登记表》后,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提前做好考前准备。
三、请提前熟悉考点地址、交通路线。本次考试参考人数较多,考点分布分散,建议考生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考点,充分考虑考点周边交通通行情况和停车场地容量,合理安排出行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预留充足时间,确保考试当天按时到达。
四、请仔细检查证件和文具。考生凭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手机健康码绿码方能进入考场。请提前申领健康码,注意检查并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和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请尽快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建议入场前再次检查需要携带的证件和文具,以免耽误考试。
五、请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考试时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时请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存放物品,对号入座;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请自觉服从管理,诚信考试。
六、请按规定要求作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配套答题卡印刷在试卷封底内页,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考生请沿裁切线先行撕下,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试卷与答题卡一一对应,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合理安排作答时间,不要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
七、请注意保护个人答题信息。笔试后,将对考生答卷进行雷同检测,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处理。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答题卡、试题和草稿纸要整理好,放在课桌上,全部交回,不得带出考场。
山西省2021年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笔试与全省公务员笔试同步实施,请考生按此提示做好考试准备。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顺利!
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公告
为确保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安全顺利进行,更好保障广大考生健康,现将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行考生健康信息申报制度。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时,须网上填写《山西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防疫登记表》,如实申报个人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个人健康状况。
二、考生须遵守国家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好自身管理,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和重点人群管控措施可登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专栏查询(wjw.shanxi.gov.cn/tzgggde/index.hrh)。
三、考生进入笔试考点参加笔试,应当主动出示手机健康码绿码,无法提供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四、所有考生必须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进一步诊疗。
五、考生要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考生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入笔试考点、参加笔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六、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考生,可依据当地村(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联系省人事考试机构办理考试退费手续。
七、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动态规定,必要时将对考试录用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请广大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考试。凡违反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一经查实不予录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