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市组通字〔2019〕6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是指市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1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第五条 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国有企业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需向市科技局申报列入共享范围。
第八条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科技局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九条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晋城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申报表》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4.配合市科技局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定期对仪器设施和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根据仪器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选择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社会需求量大的仪器设施和服务能力强的机构开展共享服务。市科技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将对在科技创新、科技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使用大型仪器设施的费用以创新券或其它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负责对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对外开放共享:
1.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1日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