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
(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一律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当前,我市已进入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特别是清明节焚烧祭祖活动增多,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城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