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林草资源安全,坚持高标准保护,做好清明期间野外祭祀防火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明期间野外祭祀全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纸箔、纸扎、花圈、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燃香点烛、祭烟、燃放烟花爆竹;
(三)烧荒、烧秸秆、烧垃圾;
(四)吸烟、烤火、野炊;
(五)携带、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一切用火行为。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林草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暴力、威胁、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参加祭祀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管。未尽到监管责任,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应急、林草、消防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化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林草防火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工作格局,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处置火情火警,对野外祭祀用火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全天候开展巡防巡查。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山头田头人头坟头源头管控,在主要进山路口、坟墓集中区域设置林草防火醒目标志,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火种收缴箱,对进入检查站点的车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登记,收缴代管火种,相关人员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六、林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日常防火责任,切实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林草防火有关规定。
七、积极倡导通过举办家庭追思会、撰写缅怀文章、种植纪念树、敬献鲜花、网上祭祀等多种多样方式追思亲人、怀念逝者、寄托哀思,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文明的表达方式。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共青团员争做“告别陋习、崇尚文明”的先行者和带头人。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安全防火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严防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