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进行了说明。修改决定自3月31日起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公众对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保意识呼声很高。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我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护闸”“安全阀”的作用,迅速启动和完成法规的修改工作。
修改决定共十五条。其中,对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之上进行了细化,法规条文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便于公众理解接受,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并强调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
具体包括: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我省人民政府还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决定还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食用、交易、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加大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宣传力度,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记者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