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5月26日公布。除法律、法规等规定外,凡能够获得电子证照的,政府部门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实体证照或者复印件。
证照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颁发的、能够证明资格或权利等的凭证类文件。电子证照则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并向服务对象发放电子证照。《办法》施行之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存量证照,由证照签发部门负责完成电子化生成。
政府部门引导服务对象在政务服务中使用电子证照,支持通过网络提交电子证照。服务对象申办业务时可选择自己的电子证照作为办事材料,减少提交纸质材料。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能够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实体证照或者复印件。如确有纸质存档需求,政府部门可打印电子证照作为纸质存档材料。(记者 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