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呼吁:市民要爱护公共设施,对不文明行为说“不”
公园里卡通塑像的胳膊消失不见。
文/记者 史娇星 图/记者 高 云
最近,从城区公安分局传来消息,在金广源购物广场门口砸公交车站牌的男子被拘留了。这件事,很多市民纷纷表示大快人心。公共设施是市民的共同财产,这种肆意破坏公共设施,你在现实生活中见过吗?这种现象普遍吗?近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1、公园里的不和谐一幕
公共设施是一座城市的“脸面”,不仅为城市建设增添一道道靓丽的风景线,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休闲、健身的好去处。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我市公共设施快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投入并有序开展,以及市民个人素养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我们身边,破坏公共设施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少数人不自觉,肆意破坏公共设施。
在繁忙的城市生活里,公园是不少人忙里偷闲的好去处,同时也是开展亲子活动、锻炼身体、呼吸新鲜空气的不二之选。可以说,一个良好的公园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缩影。
近日,记者来到儿童公园看到,这里到处洋溢着孩子们的欢声笑语。在公园游乐区,有几个卡通塑像个个萌态十足,有佩奇一家,还有古灵精怪的哪吒,不远处还有老虎、长颈鹿等动物。记者留意到,其中一个塑像的胳膊已经消失不见。很多家长觉得光看不过瘾,把自家萌娃抱起来坐在雕塑身上,拿着手机“咔咔”拍照。萌娃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雕像却被磨损得越来越破旧。
记者看到,一个两三岁的小女孩骑在一个雕塑的身上,旁边的年轻妈妈正在给孩子拍照。母子两人玩得很开心,但是却引得周围很多人不满,“孩子不懂得爱护公共设施,大人也不懂事吗?文明行为应该从小做起,从自身做起。”市民何女士说。
2、骑乘共享单车违规载人上路
共享电单车违规载人。
这两年市区的共享单车、助力车越来越多,由于借还便利、费用也不高,越来越多市民爱上这种出行工具,被大家亲切地称为“小蓝”、“小绿”、“小黄”等。共享车辆的投放确实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便利,但始终有少数人只说享受却不爱护这些公共交通设施。
8月11日,记者在泽州路一处公共自行车站点看到,两个十几岁的男孩一边聊天,一边坐在锁着的自行车上空蹬,使得共享自行车架不停地晃动。记者随即上前制止,其中一名男孩说:“我们只是坐一坐,并没有故意毁坏公共自行车。”
省时省力的共享电单车很受市民青睐。在大街上,记者发现少数市民却无视安全,两人同骑一车,违规载人上路,甚至有家长让孩子坐在共享单车的车筐里。
近日,记者来到了文昌街金华岗,在来来往往的非机动车群体中,记者发现有共享电单车违规载人,且大多数都是载成年人。一对情侣共骑乘一辆共享单车,神态怡然自得,完全将“安全”抛之脑后。
3、对不文明行为大胆说“不”
记者发现,公共设施屡屡“受伤”的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有的是见财起心,有的则出于好奇、好玩,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也是违法的行为。
“在管理上下了功夫,但收效甚微,归根结底需要广大市民提高自身素质。”多位公园管理人员表示,公共设施一般在公共场合,破坏者很难被抓现行。即使被抓现形,也只是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小额罚款。破坏公共设施破案率并不高,无法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如果你遇到有人破坏公共设施,你会去制止吗?”昨天,记者走上街头,随机采访了19位市民,有11位市民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会制止”。“公共设施是大家的,不能让人随随便便破坏。”市民刘先生语气很坚定。
还有8个市民的答案是“不会去制止”,理由是“不想惹事、说了对方也不一定听、害怕被对方说多管闲事……”“我以前确实遇到过这种事,有个男人喝醉了踢垃圾桶。当时我去制止了,那个男人骂我,还想打我,之后我就再也没有劝阻过。”市民王女士说出了很多人的“顾虑”。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爱护公共设施,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晚报在此呼吁,公共设施姓“公”不姓“私”,让我们一起对不文明行为说“不”。如有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惩不贷。
小链接:破坏公共设施要处罚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