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文旅厅发布《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全面规范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加快全省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具体情形包括: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等。
根据《细则》,我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细则》中提出,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栗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