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客户端讯 10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出台《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我省信访事项听证有了新的依据。
《办法》所称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会议形式,通过陈述、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该《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群众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在执行政策上有不同理解的;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边缘性问题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做规定,没有明确适用政策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受理实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原标题:《山西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出台!今后,信访事项听证有了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