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为了吃野味,5人非法捕捉了80多只麻雀,涉嫌犯罪。12月29日,省检察院消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日前召开关于“麻雀”的特殊听证会,最终作出对5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9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等5人为了吃“野味”,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击打方式,在霍州市永康南路狩猎麻雀80多只。
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将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霍州市检察院审查批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拟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
该案是霍州市首起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为了既做好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又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关注、保护,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人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召开听证会。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及证据情况,阐述拟作不批准逮捕理由;公安人员讲述了办案经过并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等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后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并用自己的切身感受告诫周围的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触碰法律底线。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意见。
捕捉随处可见的麻雀,怎么会和违法犯罪扯上关系?据了解,2000年,麻雀被确定为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麻雀作为整个生态的一份子,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链完整性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听证会,希望大家戒除肆意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恶俗陋习,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关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共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圈良性循环”,办案人员说。
法律链接
1.《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2.《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标题: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作出不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