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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诊所准入“备案制”和“信息化监管”

时间:2021-04-27 08:00:10 | 来源: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郝晓炜)4月26日市卫健委消息,作为全国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城市,我市将全面推进诊所准入“备案制”和“信息化监管”。

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选取若干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旨在根据各试点的经验,完善诊所建设和管理政策并将在全国推广。我市有幸成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试点城市。为此,市卫健委制定了《诊所信息接入工作实施意见》,联合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即将实行的诊所管理新政与之前相比有诸多创新性的改革举措。

明确连锁化、集团化诊所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是指由同一设置方在本市两个及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具备相同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且至少设置5个以上医疗机构名称中包含相同识别名称的诊所。

诊所实行备案制

诊所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诊疗业务和服务信息化

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要求接入所在市、县(市、区)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太原市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与太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符合其标准规范。诊所要实行实名制就诊,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实现基本诊疗业务和服务信息化。

创新监管手段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诊所信息系统记录的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实时监管。诊所信息系统要符合《诊所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基本要求》,不符合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备案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开办状况将作为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今后,我市将围绕“放得开,管得住,服得好”,持续做好评估总结推广工作,及时评估试点情况,强化工作指导,适时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总结出台促进全国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

原标题:推行诊所准入“备案制”和“信息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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