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6月24日讯(记者王龙飞)省政府安委办近日制定《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要求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相关条件,方可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相关条件包括: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主体;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人以上;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空区导致的透水、冒顶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隐患;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重大隐患;生产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2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省政府安委办要求,生产或建设矿山应对照上述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或建设条件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签署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组织市、县两级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矿山企业进行恢复生产或建设联合验收,具备条件的,报备省应急管理厅后,下达恢复生产或建设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