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实施,2016年11月22日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我省明确,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管理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薛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