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任偲佳 记者 万凌云)7月27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发布一起“毒猪头肉案”,某熟食店店主戚修(男,化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戚修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戚修租赁镇江新区一处民房,用于加工猪头肉。其间,戚修超标近十倍使用亚硝酸钠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熟食品猪头肉,并予以销售。2017年9月13日,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了戚修加工点的猪头肉制品25kg,亚硝酸钠7袋。
任偲佳 万凌云
原标题:亚硝酸盐超标近十倍 镇江一店主卖“毒猪头肉”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