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9月6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新修订《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公交突发事件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报告。2016年7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交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设备故障等突然发生,已经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域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发生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公交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等级。公交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公交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根据事件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市、县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救援。
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是指以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为乘客运载工具沿固定线路(包括城市市区内、城市市区与郊区间、不同城市市区间等线路)按班次运行的城市客运方式,不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农村客运、公共自行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