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志霞)11月1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12月1日起,我省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抽查内容有13项,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市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隐形壁垒和清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其具体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制定具有倾向性的采购需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向供应商违规收进场费、场地服务费;不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中标供应商获得融资、申请“政采智贷”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新官不理旧账拒绝支付各类应付账款;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拖延验收、延期付款,项目验收或质保期满后不及时按合同支付应当予以退还的保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