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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07 17:22:08 | 来源:晋城在线

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为开展好我市信用修复各项工作,明确部门责任,《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晋城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探索和规范信用修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和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信用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服务信用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含行政处罚、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从各级信用平台(信用网站)或其他网站平台信息公示系统中撤销公示失信记录、重建信用的过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后能够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第三条 晋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负责监督信用信息修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系统实施信用修复相关具体工作,并依据流程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修复失信材料进行初审。各失信认定单位(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认定。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失信认定单位应明确其整改要求和期限,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可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参照附件2)正式确认。第四条 信用修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主动申请、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金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应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要求。第二章 信用修复限制及标准第六条 按照失信行为危害程度和造成后果,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三类,需处罚机关作出明确认定。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第三章 信用修复流程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山西)”和“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等公示的,行政相对人可向市信用办申请信用修复,或通过网上修复通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办理。第九条 失信认定单位收到《信用修复承诺书》(参照附件1)和相关申请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对不予受理的,失信认定单位应明确告知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如有)。第十一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流程: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参加信用修复培训。一是公益性培训班。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二是第三方举办的培训班。由“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举办的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具体培训安排详见机构门户网站。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班及第三方信用修复培训班出具的培训证明材料均可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就近选择。五是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信用报告:一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二是由“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栏目内相关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审核通过后,在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网站撤下公示。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和修复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可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经作出信用承诺但不能践行承诺的,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其失信公示期,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不予进行信用修复。第四章 信用修复提醒第十四条 市直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告知其失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后果。第十五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当建立信用修复提醒机制,对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要通过书面、培训、电话、网站公示等形式告知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结合工作实际,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告知书中增加处罚失信等级和进行信用修复等相关提示。第五章 档案资料管理第十六条 失信认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管理工作,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进行规范存档。市信用办负责做好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集中公示信用承诺书等信息,并作为政务数据资产纳入市共享交换平台。第六章 责任监督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和失信认定单位可根据需要授权第三方机构通过开展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核查、信用评估等方式对失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信用修复协同监管。第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记录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山西晋城)”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第二十条 失信认定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违规开展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工作实际以简政便企为原则,为推进信用修复工作争取上级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各县(市、区)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已在“信用中国”系统完成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在市域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信贷、评优评先等活动事项办理中,不再作为负面信息的主要参考。第二十四条 政府类信用修复培训须为公益性质,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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