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号牌、行驶证才可上路
本报讯 (记者 史娇星) 记者昨日从《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条例》从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登记管理、道路通行、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为电动车行业高效管理、安全运行加挂了一条法律“链条”,成为我市地方立法实践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取得号牌、行驶证才可上路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了《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设七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登记管理,道路通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外)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出现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驾驶人进行罚款。
非标电动车有三年过渡期
记者注意到,很多市民关心在《条例》施行之前,老百姓手中已购有大量的非标电动车。作为立法者,如何在立法层面平衡老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
其实《条例》起草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将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的三年间,电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驾驶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三年过渡期满后,非标的电动车只能停止行驶或者自行报废。之所以确定三年的过渡期,是贯彻公安部2019年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综合研究的结果。事实上,考虑非标电动车的使用寿命(百姓手中多数使用已有年限)和条例的具体生效实施时间(从公安部发文到条例正式实施有近5年时间),多数非标电动车应属废弃不能使用的状况。从这个角度考虑,《条例》还是很好地平衡了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之间的关系的。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关切,同时考虑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初衷,残疾人所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填补我市电动车管理制度空白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快速增长,目前共有电动二轮车61万余辆、电动三轮车5万余辆、低速电动汽车约千余辆。
由于电动车未进行登记上牌管理,导致电动车随意变更车道、逆行、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仅2019年度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就有2671起,占事故发生起数的22.58%,造成668人受伤,9人死亡。
据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时尚未出现此类车辆,在后来的修订中也未涉及这一问题,所以如何管理、使用此类车辆在法律层面不完善,存在法律缺失问题。因此,自年初《条例》被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后,从3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便开始组建起草小组,积极筹备法规起草事宜,后经过几个月的调研和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程序,《条例》于6月23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
据悉,《条例》在贯彻执行相关上位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联系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了政府在管理中主体责任,重点规定了登记上牌管理制度和超标车辆过渡期制度,将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和迫切需求解决的实际问题深度对接,缓解了我市电动车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适应了文明城市创建的指标要求,有利于建设文明城市,实现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