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骑自行车遭遇货车碰撞不幸身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为什么呢?8月18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亡人交通事故进行了剖析。
5月25日16时许,在太谷区凤仪西街朱家堡道口西侧路段,张某军驾驶的重型牵引车与武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武某某不幸身亡。
太谷交警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后确认,当事人武某某骑行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军在身体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太谷交警提醒: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要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要遵守 “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
吴婧筠
原标题:太谷曝光典型案例:骑车人遭货车碰撞身亡还要担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