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9月23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涵盖31条内容,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长城本体和与长城本体相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附属设施及其相关遗存。《办法》所称长城段落,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唯一长城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未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长城本体及其遗存参照《办法》执行。根据《办法》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长城保护工作。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现对《山西省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0年10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王凤军、崔荣。联系电话(传真):0351—692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