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明明是同一医师,但直观可见笔迹并不相同。几份伪造的诊断建议书,让本被判刑14年的罪犯获得了持续保外就医的待遇。1月1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跨省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案件,确保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罪犯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8年9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周某生病不宜收监执行,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同年9月18日,太原市小店区司法局接收罪犯周某档案。2020年9月24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在对小店区司法局平阳路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先后向平阳路司法所提供了3份诊断治疗建议书,分别加盖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建议书专用章”(2份)、“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1份)。“通过比对,我们发现诊断建议书的医师签名处均为同一医师,但签的笔迹却明显不同。”承办检察官认为诊断治疗建议书真伪存疑,随后依法调取了周某的社区矫正档案,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此之后,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并分别调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文、医师签名及相关病历。最终,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周某提供的3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签名笔迹系伪造。2020年12月4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聘请我省骨科、影像科专业医师及法医专家对周某病情复检结果及其他技术性证据进行会审,认为其骨折损伤现已愈合,当前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根据调查结果,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及时向小店区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对周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函》,对周某建议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还发出《移送案件线索函》,将周某提供伪造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处理。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下达了对其收监执行决定书。目前,在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周某已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送交收监执行。延伸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