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霍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保障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霍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研究决定,现将申请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000元。
2、对于混合家庭(非保障人口占多数)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住房确实困难(危房、无房)的家庭享受实物配租必须由各乡镇、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3、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人员)
4、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在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
2、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应当由其子女赡养的;
3、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具备住房条件的;
4、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5、已承租、居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的;
6、家庭成员有住房、车辆、营业执照、合作入股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障的其它情形;
三、申报程序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家庭向所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符合上述保障条件的家庭领取《霍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申请家庭成员到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开具住房、收入等情况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离退休人员出具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或者2020年度的银行工资发放流水单。
4、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社区(居委会)。
5、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办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上报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
6、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对申报保障家庭入户抽(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等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备案,参照有关实施细则,分批分期轮候保障。
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1日。
特此通知
霍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