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 薛建英 实习生 冯韵)3月25日,从山西省政府传来消息,我省出台《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通过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将通过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追缴。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的,依据案件管辖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