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南丽江)为进一步加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促进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近日,太原市财政局和太原市文物局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为经市文物局审核、报经省文物局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正常运行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分为两种,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综合补助包括免费开放、陈列展览、年度考核等内容,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免费开放(50%),年度考核(30%),陈列展览(20%)。其中,免费开放补助适用于基本陈列实行完全免费开放、低票价开放(票价低于核定票价的50%开放)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年度考核补助,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正常开放运营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不予奖励;陈列展览补助,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更新基本陈列展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次,如参加赴外展览或举办临时展览,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次。奖励补助包括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其中,对被评估确定等级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给予奖励,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如级别发生变动或撤销,则依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对经专家评估确定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藏品,分别给予5000元/件(套)、2000元/件(套)、1000元/件(套)的一次性奖励。《办法》规定,由市文物局设立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享受其他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