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做到适龄人群且无接种禁忌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做好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太原市疫情防控办下发通知,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定点医院,并明确了接种禁忌判定原则和开具流程。
一、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
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太原市目前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名单如下:
二、接种禁忌判定原则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三、具体流程
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
评估医生经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
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记者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