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9月1日讯(记者王晓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9月1日起施行。根据《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明确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设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矿企业从事资源开采等情形外,为纳税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同时,《城建税法》深化了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征同管,将进一步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升纳税便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