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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8-14 20:00:48 |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吉毅)8月13日下午3时,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晋城市政府新闻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6月23日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7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登记管理”“道路通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共50条。《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按照同类型机动车管理。该《条例》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外)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条例》还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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