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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乱“扔”垃圾,个人最高罚500元

时间:2020-09-02 14:00:12 |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本报讯 (记者 郭舒扬) 近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后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9月6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话0356-2198369或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进行反馈。

《条例(草案)》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监督管理等8章,共60条。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将采取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条例(草案)》明确,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不听从劝阻再次违反规定的,可对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情节严重的,可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被分为四类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和循环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等。

其他垃圾,是指单位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要推行绿色办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要严格落实限塑令,本市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旅游、住宿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谁产生生活垃圾谁付费

《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出要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要罚

《条例(草案)》对部门责任作出具体要求,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依法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奖补制度,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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