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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高平一春秋时期古墓葬被盗

时间:2020-12-21 18:00:32 | 来源:太行日报·晚报版

一套青铜编钟以15万元的价格被变卖

高平市西李门村的西台地,在2013年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命名为“西李门遗址”。 然而,在2017年一个作案团伙,盗取了该遗址内的一座春秋时期的古墓葬,并将盗取的文物售卖。近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宣判。

盗洞旁边遗留的青铜器碎片和一根探杆。

惊呆!平整的田地出现一个大洞

2017年4月25日,谷雨时节,正是农民抢抓农时开展春耕的好时节。高平市西李门村村民侯才根吃过早饭后便早早出门。按照计划,他要在这两天平整好自家农田,为接下来的播种做好准备。

走进田里,侯才根发现,以往平整的田地里,出现了一个黑魆魆的大洞。上前仔细查看,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我看洞口外有很多土,在土上面零散的有一些骨头和器皿的东西。”

耕地上,为什么会有这些东西?原来,侯才根所居住的西李门村并不寻常。村里的西台地,早在2013年便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命名为西李门遗址。当地居民又称此地为“大部落地”“西岭上”。

时值郑太高铁太焦段项目建设期间,为抢救保护郑太高铁太焦段建控范围内地下文物及遗迹,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在2016年底便开始对高平市西李门遗址开展相关考古发掘工作。

侯才根说:“当时我家的地附近正好有工人在修高铁,高铁工地上有文物考古队人员在进行文物发掘,我就赶快告诉他们,他们让我赶快报警,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盗洞长约1.3米,宽约0.55米。

痛惜!墓葬出土物品多为碎片

接到报案,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侯才根的地里有一个长约1.3米,宽约0.55米的盗洞。

盗洞旁边遗留有青铜器碎片和一根探杆。文物部门立即决定对该墓葬进行抢救性清理。

可惜,因墓葬被盗扰,出土物品极少且多为碎片,仅在墓葬底部出土了青铜舟一个、青铜泡等车马构件及零星散落青铜碎片、金箔。此外,在墓葬深大约3.5米处还清理到盗墓分子遗留的手电筒。

文物部门人员根据墓葬形制及出土遗存文物分析该墓葬为春秋时期墓葬,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因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春秋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文物考古抢救性发掘期间却遭遇古墓葬被盗掘,这给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无奈这伙盗贼像石沉大海,消失得无影无踪,成为高平市公安机关2017年的一个文物积案。

从古墓中出土的文物。

逮了!这伙盗墓团伙来自运城

时间过去两年,2019年底,侯马警方传来线索。运城市新绛县王某和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高平警方随即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两人很快交代了2017年在高平河西镇西李门村盗掘古墓的事实。同时供出参与作案的另外3名团伙成员。

据王某交代,2017年3至4月,其在高平市贩卖木材期间,发现西李门村疑似有古墓葬,便心生盗掘古墓念头。

据同案人窦某强(另案处理)交代:“当时我和张某在木料厂帮忙卸木料,王某开着三轮帮忙拉木料。有一天王某告诉我和张某高平有个墓,问我们盗不盗,我和张某都说盗。两三天后,因为人手不够,我打电话给岳某,和他说有个盗墓的活儿,问他干不干,岳某说干。”

2017年4月23日,王某伙同窦某强等五人,携带探杆、铁锹、吊土袋等盗墓工具乘坐一辆面包车,从运城市新绛县出发,窜至高平市河西镇西李门村西侧西李门遗址一带探查情况。

到了高平以后,先到西李门村西侧,古墓葬遗址一带,当天晚上就用探杆确定了具体位置。

探了一个多小时,王某找到了墓的位置并且做了标记。找到墓葬位置之后,他们就从地里出来坐上宋某的车回到高平市。

可恶!青铜编钟被他们以15万元变卖

次日,他们再次来到西李门遗址,开始对古墓进行疯狂盗掘。

窦某强说:“找见墓的位置后,我们三个人开始轮流挖,每次一个人挖土,另外两个人吊土。挖到墓底之后,我记不清先出土的是什么东西,后来我在墓里面摸到了编钟,我怕把编钟弄坏了,所以就叫人下去进行清理,最后出土了一套编钟。”

晚上九点左右到次日凌晨四点,这个墓葬中的青铜鼎、青铜盘、编钟等大大小小的器物尽入他们囊中。眼看天光泛白,害怕有人发现,他们来不及回填盗洞,便匆匆用编织袋装好所盗文物,驾车回到了新绛县。

事后,王某、岳某等人将所盗文物变卖,经人介绍,将青铜编钟以15万元的价格变卖,每人分赃3万余元。

而剩余的青铜鼎、青铜盘、玉、玛瑙珠水晶管、石磬、青铜戈也被他们或变卖、或分赃。

2018年5月左右,窦某强以四千元的价格把青铜盘和石磬卖掉了,这四千元自己花了。玉被岳某卖掉,卖了四千元,窦某强、王某、张某、岳某每人分了一千元。玛瑙珠由张某拿走了,窦某强、王某、岳某每人分了一个水晶管。

根据介绍,高平警方从北京追回一枚水晶管,其他被盗文物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严惩!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刑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仅造成文物的严重损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严重毁坏,因此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岳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岳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二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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