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友旺)12月30日,在“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通报了我省法院审理的四类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相关规定,网络犯罪案件限定为以下四种类型。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我市迎泽区法院审理的付某等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比较典型。2016年以来,付某在境外开办多个赌博网站,雇用多人租用服务器作为 VPN (虚拟专用网络),非法侵入我省一新闻网站,上传其建立暗链的赌博网站链接页面,以此提高赌博网站的搜索排名,吸引网民浏览并参与赌博。
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如大同市中级法院审理的李某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一案。李某利用负责组建北京某网络公司境外某分公司并维护计算机系统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的核心密码,自行设计了一款软件程序植入到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辞职后,李某在位于大同市的家中,利用已设置的系统密码和后门程序,在分公司操作管理系统上传了自行设计的可以激活作废充值卡的程序,并登录系统数据库重新激活作废充值卡,将篡改激活后的充值卡卡号、密码发给代理商,由下线代理商给其充值卡面额30%-50%的回报。李某累计篡改不同面额充值卡71.5万余次,造成网络公司直接损失1500万余元,其非法获利708万元。
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如我市小店区法院审理的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蔡某通过他人利用网络技术给手机定位,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轨迹定位信息,以每条信息1500元到2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涉众型网络犯罪,如孙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等人诈骗案等。
原标题:省高院通报四类网络犯罪典型案例